(2016)冀0102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苏小平与于义民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小平,于义民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420号原告苏小平,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石玉宏,河北航英陆师事务所。被告于义民,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原告苏小平与于义民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原告苏小平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小平负担。审 判 员 郭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增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