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影与赵桂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影,赵桂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581号原告刘影,女,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桂云,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影诉被告赵桂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海波人民陪审员 董绍静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