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陈桥与舒城县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桥,舒城县房地产管理局,安徽舒城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523行初字第5号原告:陈桥。委托代理人:吴中月,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法定代表人:程增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晓红,该局法律顾问。第三人:安徽舒城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舒六路。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秦继忠,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稳。委托代理人:孙会,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成祥,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桥诉被告舒城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安徽舒城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稳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圣海审 判 员 王先明人民陪审员 李贵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先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