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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曾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5刑初14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虎。2015年11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资晓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曾虎在武汉市汉阳区平田南村附近的巷子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一包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9.7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曾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物证照片,证人何某的证言,人员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毒品检验鉴定书及被告人曾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虎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数量为9.7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虎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先兵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刘 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文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