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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张泽文与杨孝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文,杨孝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初字第998号原告张泽文,男,汉族,1986年1月25日生。被告杨孝保,男,汉族,1968年5月7日出生。原告张泽文与被告杨孝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泽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孝保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泽文诉称:原告与被告杨孝保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缺钱于2015年4月7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同时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并约定如不偿还借款,由商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当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时,被告却下落不明。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万元。原告张泽文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举交由被告杨孝保向其出具的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借款的数额、时间及约定管辖的法院等事实。被告杨孝保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泽文与被告杨孝保系朋友关系。被告以缺钱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今借张泽文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并约定由本院管辖。后原告催要借款,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杨孝保向原告张泽文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怠于行使抗辩权利,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孝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泽文偿还借款2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杨孝保负担(暂由原告垫付,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林承友审判员  孙治国陪审员  罗 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润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