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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袁淑凤与宁夏中海隆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淑凤,宁夏中海隆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80号原告袁淑凤,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中海隆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郝建平,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淑凤与被告宁夏中海隆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淑凤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淑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