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2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周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2刑初61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无业,;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中旬,被告人周某通过58同城网应聘至上饶市信州区巴厘岛会所内工作。一开始在会所内负责打扫卫生,之后担任客服经理,主要负责接待引导嫖客挑选卖淫女、介绍卖淫项目及价格、安排包厢等工作。2015年11月27日晚上22时30分许,公安局民警在该会所内将被告人周某抓获归案,并抓获正在进行性交易的卖淫女、嫖客共4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某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尹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为组织卖淫的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劲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