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5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闫春来与熊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1725执17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春来与被执行人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熊明有其他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熊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