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终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江苏再保典当有限公司与石仁礼、王厚虎等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仁礼,江苏再保典当有限公司,王厚虎,无锡金豆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1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仁礼。委托代理人施国锋,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再保典当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永乐路343号。法定代表人徐驰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桂峰、阮皓,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厚虎。原审被告无锡金豆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山北科技产业园西四支路3-1号。法定代表人石仁礼,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石仁礼与被上诉人江苏再保典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厚虎、无锡金豆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石仁礼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石仁礼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江苏再保典当有限公司一审中未提供完整的证据,对导致本案进入二审程序,产生二审案件受理费负有一定责任,故应负担相应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仁礼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360元,减半收取为51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780元,由石仁礼负担2890元,江苏再保典当有限公司负担289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冰审 判 员 贾建中代理审判员 龚 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明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