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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6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田育强诉彭昌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育强,彭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6979号原告:田育强,男,汉族,1967年12月8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委托代理人:李至平,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昌军,男,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黄茂松,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育强诉被告彭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决定的本案最后一次开庭的时间为2016年3月16日下午3点30分,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田育强负担。审 判 长  杨冰涛代理审判员  陈顺兰人民陪审员  黄一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林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