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6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田育强诉彭昌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育强,彭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6979号原告:田育强,男,汉族,1967年12月8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委托代理人:李至平,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昌军,男,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黄茂松,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育强诉被告彭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决定的本案最后一次开庭的时间为2016年3月16日下午3点30分,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田育强负担。审 判 长 杨冰涛代理审判员 陈顺兰人民陪审员 黄一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林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