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何力英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力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108号原告何力英,女,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沙坪坝区粮油公司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代表人李静,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芳,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力英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力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力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何力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力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交纳650元,由原告何力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盛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