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4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林福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438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黎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住白沙黎族自治县。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3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黄建军,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5〕6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林某某自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3月24日在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格布北二巷10号住处先后贩卖毒品7次,容留他人吸毒8次。1、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格布北二巷10号的住处,将0.5克毒品贩卖给张某某,同时容留其在住处与其一起吸毒。2、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林某某将0.5克毒品贩卖给张某某,同时容留张某某和其2名男性朋友(身份住址不详)吸食毒品。3、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将0.5克毒品贩卖给张某某,同时容留张某某与其张某某朋友吸食。4、2015年2月3日,被告人林某某将0.5克毒品贩卖给“阿飞”(男性,身份不详),同时容留阿飞、“小七”(男性,身份不详)、唐某某与其吸食毒品。5、2015年2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将0.5克毒品贩卖给阿飞,同时容留阿飞、“小龙”、唐某某与其吸食。6、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将1克毒品以200元的价钱贩卖给阿飞,同时又容留阿飞、小七、唐某某与其吸食毒品。7、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将1克毒品以200元的价钱贩卖给阿飞,同时又容留阿飞、小七、唐某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8、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与郑某某在林某某的住处一起吸食毒品。2015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缴到毒品13小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诉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罪,对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罪予以认可。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对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鉴于被告人对容留他人吸毒认可,辩���人不持异议;2、指控被告人贩毒,本辩护人持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自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3月24日在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格布北二巷10号住处先后容留他人吸毒8次。1、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格布北二巷10号的住处,容留张某某在住处与其一起吸毒。2、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张某某和其2名男性朋友(���份住址不详)。3、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4、2015年2月3日,被告人林某某容留阿飞、“小七”(男性,身份不详)、唐某某与其吸食毒品。5、2015年2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容留阿飞、“小龙”、唐某某与其吸食。6、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容留阿飞、小七、唐某某与其吸食毒品。7、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容留阿飞、小七、唐某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8、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与郑某某在林某某的住处一起吸食毒品。2015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缴到毒品13小包(重9.5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控的贩卖毒品罪,在本案中,用于证实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仅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予以否认,而且相关毒品均未予以缴获,目前无法证实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因此,本案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扣押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手机依法发还被告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海 涛人民陪审员 潘 伟 英人民陪审员 梁 吐 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剑敏(兼)书 记 员 黄 永 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