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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714号原告:吴某,女,1956年6月11日生,汉族。被告:周某,男,1958年6月21日生,汉族。原告吴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吴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登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珊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