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714号原告:吴某,女,1956年6月11日生,汉族。被告:周某,男,1958年6月21日生,汉族。原告吴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吴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登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珊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