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一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铁成、刘长春与被告孙忠华、营口旺发养殖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成,刘长春,孙忠华,营口旺发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初字第00050号原告李铁成,男。原告刘长春,男。被告孙忠华,女。被告营口旺发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成、刘长春与被告孙忠华、营口旺发养殖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成、刘长春以已经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原告李铁成、刘长春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成、刘长春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李铁成、刘长春负担。审判长 苏 毅审判员 宋福田审判员 张文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