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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2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段楠楠与张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楠楠,张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2170号原告段楠楠,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小飞,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楠楠与被告张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楠楠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楠楠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楠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段楠楠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 姣人民陪审员 宋升团人民陪审员 魏 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