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清阳与被告西安西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西华置业兆瑞华美达酒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清阳,西安西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西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兆瑞华美达酒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599号原告何清阳,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西安西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陈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西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兆瑞华美达酒店,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清阳诉被告西安西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西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兆瑞华美达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清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清阳撤回对被告西安西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西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兆瑞华美达酒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 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剑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