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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旭申请牛富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牛富强,张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779号申请执行人刘旭,女,汉族,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酒厂路鸿顺小区A区,证件号码412301198001114526。被执行人牛富强,地址商丘市文化路海亚春天*号楼。被执行人张未,地址商丘市文化路海亚春天*号楼。申请执行人刘旭与被执行人牛富强、张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0031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牛富强、张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旭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牛富强、张未偿还借款10217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未、牛富强的银行存款1021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红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