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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伊犁森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诉司传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森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司传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211号原告:伊犁森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刘玉文,经理。被告:司传永,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森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司传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犁森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未在法院规定时限内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缓交及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伊犁森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祥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明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