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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洪卫根、李冬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卫根,李冬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洪卫根,男,1970年3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李冬萍,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洪卫根与被执行人李冬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卫根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冬萍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公告费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有关金融机构及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冬萍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洪卫根以被执行人李冬萍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洪卫根以被执行人李冬萍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67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审 判 员  许妮娜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