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特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郑×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91号申请人宫1,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申请人郑1,女,1962年5月30日出生。申请人宫1、郑1因继承纠纷,经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二申请人于2016年3月11日达成十调字(2016)00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郑1自愿放弃,车辆由宫1继承。2016年3月18日,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二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宫1、郑1于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