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715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6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王某,男,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晶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