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丰某某离婚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施某某,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施某某,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陈波,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开平,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丰某某,女,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再审申请人施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施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房屋折价款的分配明显不公,缺乏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工资性收入部分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对工资性收入的分割缺乏必要的生活常理支持,判令其支付丰某某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110万元缺乏充分依据且未说明理由,侵害其合法权益,致其无力支付判决确定的款项。施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施某某虽坚持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所提供的证据尚无法支持其观点,亦不足以推翻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结合双方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及实际生活状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系争房屋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酌情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施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施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顾 亮审 判 员 徐东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