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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19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素勤与魏义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勤,魏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933-1号申请执行人李素勤。被执行人魏义生。申请执行人李素勤与被执行人魏义生机动车交通责任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后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魏义生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15808.1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计170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