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高五申请执行高录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五,高录堂,高录华,高银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高五,男,汉族,1965年8月22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坪桥镇街道。被执行人高录堂,男,汉族,生于1958年1月20日,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西安新城区东尚小区**号楼****室。被执行人高录华,男,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郝家洼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高银虎,男,汉族,1985年12月20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二道街食品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家属楼3单元401室。申请执行人高五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确定由审判员刘增兵、代理审判员李世翔、代理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审判长。执行查明,申请执行人髙五和被执行人高录堂、高录华、高银虎自愿达成偿还协议,申请执行人髙五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高录堂、高录华、高银虎的执行申请,该撤回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安执字第00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李世翔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