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终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官建平与华东国际时尚物料城开发(连云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官建平,华东国际时尚物料城开发(连云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6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官建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东国际时尚物料城开发(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大港路南新光路东。法定代表人马文东,该公司行政副总裁。上诉人官建平因与被上诉人华东国际时尚物料城开发(连云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向上诉人官建平邮寄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限届满,上诉人官建平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官建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晨代理审判员 严伟晏代理审判员 吴雪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潘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