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分公司与河南省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分公司,河南省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167号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黄山村独山收费站。负责人刘欲晓,任总经理。被告河南省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濮阳市开发区昆吾路西绪环路南。法定代表人魏四方,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分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申请对工程量进行鉴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第一百五十四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德松审判员 盛吉江审判员 李晓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