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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3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华占霞与被告张生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3民初362号原告华某某,女,汉族,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开庭前,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晓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会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