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3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华占霞与被告张生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3民初362号原告华某某,女,汉族,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开庭前,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晓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会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