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于××与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张××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2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朱旭,天津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婧滢,天津多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陈国雄,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于 浩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