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房维华与孙立伟、栾明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维华,孙立伟,栾明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2民初338号原告房维华。被告孙立伟。被告栾明先。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维华与被告孙立伟、栾明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维华未按规定期限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秋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