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许义祥诉聂宗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义祥,聂宗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480号原告许义祥,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绍平(一般代理),女,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被告聂宗义,男,汉族,1960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义祥诉被告聂宗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义祥于2016年3月18日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义祥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义祥撤回对被告聂宗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许义祥承担。审判员 刘玉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靳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