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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民初字第813号原告徐某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田猛,山东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田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12年6月生育一子,现2岁,取名巩某。现因感情及性格不和等原因,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孩子巩某归原告抚养。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结婚证两本;2、原告及婚生子户口本;3、被告巩某某本人书写的关于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4、被告巩某某同意与原告离婚的视频资料。被告巩某某未提供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巩某某2012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6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巩某,现随母亲徐某某生活。2015年5月16日,巩某某向徐某某出具书面声明,表示同意离婚,孩子由徐某某抚养。并且徐某某对巩某某口头表示该意思的过程制作了视频资料。巩某某现下落不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徐某某陈述:自2012年6月29日孩子出生时起其与巩某某就开始分居,2013年7月份巩某某出走,从此就不再了解他的情况。双方最后一次见面就是2015年5月16日巩某某向其作出同意离婚表示的时候。双方分居期间,巩某某对家庭不管不问,也没有支付过孩子抚养费。双方最后一次分手后,经过多方查询一直得不到巩某某的任何音信。同时,徐某某还表示,对离婚后巩某某负担孩子抚养费没有要求。本院认为,夫妻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对方离婚,是否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确实不能和好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原告徐某某起诉本案,要求与被告巩某某离婚。为证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徐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及视频证据。有关证据具有真实性,能够认定证据反映的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由巩某某本人独立自主作出,构成其真实自愿决定。为此,本院认定徐某某与巩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确实不能和好。徐某某要求离婚,符合法律条件,本院依法准予徐某某与巩某某离婚。巩某某下落不明,反映出其对配偶及孩子严重缺乏应有的关心爱护,缺少起码的家庭责任心,没有尽到做丈夫做父亲应尽的义务。巩某某对造成与徐某某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离婚存在明显过错。徐某某与巩某某离婚后,孩子巩致运由母亲徐某某抚养。徐某某明确表示对巩某某不提支付孩子抚养费要求,本院在本案可以对巩某某负担其子巩某抚养费不作判定。尽管如此,巩某某仍然承担抚养孩子的法律义务。巩某在其父母离婚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要求其父巩某某支付抚养费,另行主张权利。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等民事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巩某某离婚;二、双方未成年男孩巩某由其母亲原告徐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昭新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张 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楚龙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