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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戴建平与周云忠、俞英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建平,周云忠,俞英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818号原告:戴建平。被告:周云忠。被告:俞英娣。原告戴建平为与被告周云忠、俞英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基于被告周云忠向其出具的《借条》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周云忠立即返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8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4年2月24日计算至2015年10月24日)。二、被告俞英娣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借款本金:20万元;借款期限:2013年2月24日至2014年2月23日;婚姻情况:两被告于1994年12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6月25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云忠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周云忠应承担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俞英娣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云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戴建平借款80000元;二、被告周云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戴建平利息8000元。三、被告俞英娣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周云忠负担,被告俞英娣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唐利娟人民陪审员  冯柏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盛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