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沈妙与广州市天河区东圃美华百货超市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134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妙,广州市天河区东圃美华百货超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343号原告:沈妙,住广西容县。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圃美华百货超市,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郑维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妙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圃美华百货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妙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