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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祁宗先诉孙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宗先,孙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13民初362号原告祁宗先,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孙永明,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原告祁宗先与被告孙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述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宗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永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被告向我借款10000元,用于购买电视和家俱,后被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我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于2015年底前还清,时到今日,被告仍未偿还。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祁宗先10000元整2015年年底还清”。借条上有被告的签名。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是我女婿,前年11月份,被告夫妇到我家向我借钱,我不借,因为我没有钱,我们老两口身体也不好,需要用钱。被告就一直商量向我借,说年底就还。后来我就借给被告10000元,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当时给被告的是银行存单和我妻子的身份证,存单是我妻子的名字,具体哪个银行记不清了。被告说用不了10000这么多,花5000元买个电视就行了,我就说把其中的1000元到时返给我,另4000元给我存起来,被告答应好。可是后来就没有消息了,我就找被告说我家里一分钱没有,还不还我钱吗?被告说他们把钱花了,被告就给我出具了借条,说年底还我钱。我再去找被告要钱,被告就不给我了。上述事实,由借条、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原告以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为由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其放弃答辩和对证据的质证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祁宗先借款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永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述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城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