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2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倩容与陈艺蓝、广东欣华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终274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倩容,陈艺蓝,广东欣华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27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倩容,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艺蓝,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简正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垠桔,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欣华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罗志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洁琪,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倩容、陈艺蓝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16年1月13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通知单限定的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因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倩容、陈艺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丽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