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冯绍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冯绍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707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17号。负责人:张广仁,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在瑛,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健,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冯绍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告冯绍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征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