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洪贞与周谟元、福建省木缘尚品木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贞,周谟元,福建省木缘尚品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1038号原告洪贞,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丁永峰、甘雪琦,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谟元,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福建省木缘尚品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周谟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贞与被告周谟元、福建省木缘尚品木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洪贞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谟元、福建省木缘尚品木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洪贞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周谟元、福建省木缘尚品木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美芳审 判 员 陈 凯代理审判员 陆毓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丽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