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秦自富与郭录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自富,郭录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01710号原告秦自富,男,1954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珍,农民。委托代理人秦晓燕,市民。被告郭录营,男,1950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付申,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自富与被告郭录营排除妨害贷纠纷一案中,秦自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秦自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自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秦自富负担。审 判 长 朱彦军代理审判员 杨国照人民陪审员 吕付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天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