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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韦杰才与陆世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杰才,陆世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520号原告韦杰才,男,1956年6月8日出生,壮族,广西马山县人,现住武鸣县,被告陆世益,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武鸣县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杰才与被告陆世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杰才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韦杰才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杰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韦杰才负担。审判员  潘知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