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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大庆高新区孙彩兰分割鸡摊床诉史兴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高新区孙彩兰分割鸡摊床,史兴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153号原告大庆高新区孙彩兰分割鸡摊床。经营者王荣果,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史兴岩,男,199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大庆高新区孙彩兰分割鸡摊床诉被告史兴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高新区孙彩兰分割鸡摊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庆高新区孙彩兰分割鸡摊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高新区孙彩兰分割鸡摊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庆高新区孙彩兰分割鸡摊床承担。审判员  闫子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玉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