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龚世柱与孙振妮、谢亚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世柱,孙振妮,谢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财保27号申请人:龚世柱。被申请人:孙振妮。被申请人:谢亚民。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鲁0812财保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孙振妮已提供担保,申请解除该车辆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孙振妮驾驶的鲁H小型客车的查封。审判员 顾 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小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