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玉环方正铜业有限公司与申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方正铜业有限公司,申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2719号申请执行人玉环方正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楚门镇吴家)。法定代表人陈学林,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申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法定代表人屠申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玉环方正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4013677.2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698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申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4013677.25元及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81414元、案件受理费102698元、保全费500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在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有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楚门镇胡新村的两处房产(房产证号10××9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抵押11330000元;房产证号10××7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抵押11330000元),已于2014年11月4日被(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616号民事裁定查封;通过玉环县国土局查询,查有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科技工业功能区楚门片区(胡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玉国用2009第042**号),已于2014年11月4日被(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616号民事裁定查封,尚有待处分;通过省高院点对点系统查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记录。现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浙台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申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6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已被裁定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法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玉执民字第27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姚文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成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