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5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田忠文与叶兆春、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忠文,叶兆春,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584-1号申请执行人田忠文,男,汉族。被执行人叶兆春,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胜利街中段嘉华商城*幢*层。法定代表人叶兆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田忠文申执叶兆春、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阎民初字第013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叶兆春应支付申请人田忠文案款522523.97元(含借款本金470000元,利息48033.97元,案件受理费449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625元,合计530148.97元;被执行人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叶兆春上述给付义务承担487232.87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并支付案件受理费4490元,执行费7625元,合计499347.8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28间,本院遂依法予以轮候查封。经将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方通报,申请执行人方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阎执字第0058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经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获完全清偿,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谷翔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