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5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成都嘉隆利地产有限公司与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嘉隆利地产有限公司,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003号原告:成都嘉隆利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火车南站加工贸易区。法定代表人:梁德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怡,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薇,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法定代表人:代仁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薛韬,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嘉隆利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隆利公司)诉被告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铝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梁林军人民陪审员 刘翠才人民陪审员 蹇守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苡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