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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罗某甲、罗某乙等与罗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3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申请执行人罗某乙。被执行人罗某丙。罗某甲、罗某乙与罗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做出的(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无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罗某乙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屈 宇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