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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崔健与郑州鸿兴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健,郑州鸿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53号原告崔健,男,汉族,1978年5月14日出生。被告郑州鸿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孙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玉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健与被告郑州鸿兴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崔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崔健负担。审判长  李建丽审判员  郭建军审判员  王志红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