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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6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农行襄州支行与王恒、陈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64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襄州支行)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航空路132号。法定代表人闻新勇,农行襄州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恒。被执行人陈书文。关于申请执行人农行襄州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恒、陈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0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王恒、陈书文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农行襄州支行借款21891.06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给付能力,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1891.06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思军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鹏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