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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温青云诉贾换彩票奖券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青云,贾换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7民初1335号原告温青云。委托代理人温志功。被告贾换。原告温青云诉被告贾换彩票、奖券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购买彩票所欠彩票款85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刘涛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青云委托代理人温志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贾换从2012年12月份开始在原告所经营的位于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金桌市场南出口的中国福利彩票站赊购名为快3游戏的彩票,截至2013年12月21日,被告已累计欠付原告彩票款8000元,并于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支付所欠彩票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温青云提供的代销证复印件、借据原件、短信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所经营的彩票站赊购彩票,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原、被告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贾换应向原告温青云支付所欠彩票款8000元,于法不悖。对于原告诉称被告在2013年12月22日又以电话方式向原告赊购总价额为700的彩票,并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支付500元,由于原告仅提供五张彩票原件予以佐证,而该彩票并不足以证明是由被告所赊购,因此,对于该部分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青云支付所欠彩票款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贾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敬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第二百八十二条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