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5)麻刑初字第126号被告人滕燕刚、陈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燕刚,陈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麻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燕刚,男,住麻阳苗族自治县。因犯聚众斗殴罪,2007年1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阳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男,住麻阳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8���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阳苗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燕刚、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勇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滕燕刚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1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分别收取了郑某某及绰号“妹”的男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毒资100元、200元人民币后,便到岩门镇平原村被告人滕燕刚处购买。被告人滕燕刚则用该300元毒资到本村村民滕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包(3克多)甲基苯丙胺。二被告人携带该包甲基苯丙胺到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金环水果市场李某某家中,三人吸食了部分后,被告人陈某某便将该包毒品分成两包后,再将其中一包分成一多一少的两个小包子,被告人滕燕刚则将另一包分包成3个小包子。被告人陈某某接到郑某某电话催促后,便到麻阳电力公司附近一网吧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给了郑某某,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其身上藏匿的准备交给“妹”的那包毒品亦被缴获。经称重,净重0.95克。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带公安民警到金环水果市场李某某出租房内将被告人滕燕刚抓获,并从滕燕刚身上收缴了3小包甲基苯丙胺,净重2.1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滕燕刚、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4包甲基苯丙胺、“水葫芦”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本案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称重笔录、手机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某、郑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滕燕刚、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克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不当。因被告人陈某某为贩卖而购买毒品,且已将购买的部分毒品卖给了郑某某,其行为应属犯罪既遂。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滕燕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某又因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滕燕刚而具有立功表现,故对二被告人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滕燕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滕 建 学人民陪审员 欧 缓 莲人民陪审员 ��胡国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石 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