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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晓峰与邢清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峰,邢清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9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峰,男。委托代理人曹耀增,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清华,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代表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永法,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晓峰与被上诉人邢清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晓峰于2015年7月13日向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赔偿王晓峰各项损失共计42794.3元。原审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舞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王晓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3月3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晓峰的委托代理人曹耀增,被上诉人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永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邢清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晓峰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晓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晓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晓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楚军荣审判员  杜军伟审判员  陈 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秋月 关注公众号“”